《规定》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保存的患者基本信息、就诊过程信息、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4大类72项门诊诊疗信息。二是明确了相关信息项的具体内涵、采集和保存要求,并制定了相关信息质量与接口标准,保障信息数据规范可用。三是就医疗机构利用相关信息开展质控工作提出指导,推动医院持续改进门诊管理和诊疗质量。
《规定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,适用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,其他医院参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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